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属高校及各市属高校的基建财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社会力量办学高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资项目、贷款建设项目。学校所属的开发部门独立或控股投资的开发项目(实行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建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授权省教育厅资金管理处对所属高校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校长可以委托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定学校的基建投资计划、各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考核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各高校财务部门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资金和基建财会实施业务管理。学校基建财务要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配备熟悉基建财会、责任心强的会计人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开设基本建设专用帐户,按每个基建项目单独核算;按基建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基建资金的支出,落实筹集基建资金;按规定参与审核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分析基建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对学校自行采购、库存、领用用于基建项目的设备、材料进行分类核算;及时报送各类基建财务报表,按规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基建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
第七条各高校基建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高校审计部门是学校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九条学校对投资额较大的基建项目,可试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监理,通过聘请财务监理的方式对基建财务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立项与工程投资计划
第十条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依据高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不得突破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三个主要控制指标(总投资、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如有突破,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属国家重点项目和重要的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才能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分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基建项目预算三个层次确定:
1.投资估算。投资估算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是审批立项的必要指标;
2.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随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提出,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建设年限内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主要指标,是可行性研究的继续和具体化,学校决策层要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资金筹措的可能性科学合理的作出决策。
3.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预算依据施工图设计内容和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各种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费用的技术文件,编制建设项目预算须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高校建设项目预算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用、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他各种费用。高校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细化或增加子项目,具体内容见附表(陕西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表)。
1.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岩土工程勘查费,文物勘探费,工程设计费,城市建设费等。
2.征地费是指建设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凡使用原有土地或征地项目另行核算的,不再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3.建安工程费是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4.设备购置费是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5.其他各种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审计费、各种观测、检测费等。
第四章 基建工程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按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置换、截留。有多项投资来源的基建项目,除另有规定外,要坚持各项配套资金同步到位的原则。
第十四条高校贷款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适度贷款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各高校要建立贷款项目管理责任制和贷款风险预警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高校对引入社会资金按新机制在校内进行基本建设要进行充分论证,对产权归属、各方权责、经营管理方式、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功能要求等要有明确约定,对合同要进行公证。凡带有经营性质的校内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和建成后,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资。
第五章 基建工程价款结算与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1.工程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方式、固定单价方式、可调价格方式。合同中对工程设计变更影响价款变更要有约定,被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结算要按合同约定办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3.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依据核实的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支付过预付款的要按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金额的5%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按合同约定结算。
5.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建项目,要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高校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科学有效的进行造价控制。
1.基建工程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论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误差不得大于10%,超过10%的,要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2.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后,要根据初步设计所附设备清单(类型、数量),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采购,做好设备进货准备,同时为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大型专用设备和特殊材料要预先安排,供需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减少安装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3.施工图设计深度要达到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避免因设计深度不够造成各工种之间相互矛盾,各工序前后矛盾,减少工程变更和施工企业索赔等问题。
4.学校要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严禁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建设标准。要注意促进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的有机结合,要注意对子项目的预算价与市场价进行比较,把造价控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5.因工程变更、市场变化等因素引起工程造价突破建设项目预算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决策层。超预算数额较大的,学校在调整预算前,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章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投资额度,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竣工结算,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及时编制。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建安工程竣工决算在建安工程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进行。有甩尾工程的,其甩尾工程量超过该工程总量5%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建安工程竣工决算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资料以及索赔事项进行,由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单位初审,委托具有独立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随建安工程决算一并送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概况、规模和概(预)算变动情况、投资构成、年度计划安排及资金分年到位情况,债权债务清偿、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竣工财务决算表的格式、种类和编报要求,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决算审核执行财政部《会计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预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审核机构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基建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分类进行。含财政性资金投入(包括国债资金或国贷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高校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学校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其他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按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审批均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批,含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建项目由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中介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发生报废工程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报废工程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投资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记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财产关系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财产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不是同一主管部门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高校要加强对基建财会人员的培训,保持基建财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建财会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